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2003年的时候,刘宽作为某装修公司的代表,找到了彭兵,与其进行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实行包工包料;装修公司装修完毕后即交付彭兵使用。
在装修的过程中,彭兵支付装修款45000元,对其中40000元,装修公司均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与彭兵签订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理应及时结算。该承揽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承揽方的主体应为装修公司,刘宽以个人名义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裁定为驳回刘宽的起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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