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辽宁抚顺市监察局获悉,该局对抚顺市粮食局原副局长胡克明驾驶公车肇事一事做出处理决定,给以胡克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任的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2006年3月20日,时任抚顺市粮食局副局长的胡克明乘坐本单位的轿车前往锦州开会,途中因司机王某腹泻,由胡克明代其驾驶。
经锦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胡克明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克明主动采取措施把受伤的4名女生送到医院抢救,并个人超额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锦州市天桥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胡克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情节轻微,对胡克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5条、56条的规定,抚顺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以胡克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12日,抚顺市纪委、监察局对此事进行了通报。记者从抚顺市纪委和监察局了解到,近年来,抚顺市的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领导干部不用单位配备的司机,自己驾车上下班;有的领导干部公休日、节假日把公车开回家办私事;有的以借用为名,占用单位、他人汽车;有的无照驾车甚至酒后驾车。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肇事的事件屡屡发生,不仅造成自身伤亡,而且给群众生命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抚顺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胡克明驾车肇事案件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凡配备司机的一律不准自己驾驶公车;不准在公休日、节假日私用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借为名占用单位和他人车辆,已借用单位、他人汽车的必须在一个月内退还;不准利用关系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驾驶证;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纪律,对领导干部违反交通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驾车肇事的,要视情节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记者李志坚)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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