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告开发商
市人大公开征求对《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晶报讯(记者钱擎张晓斌)业委会能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跟开发商打官司?可以。昨天开始征求意见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授权业委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
草案规定,如果需要解聘物管公司,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同意,但“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和修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该经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散。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住宅物业因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品住宅物管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来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处分所得归业主所有,并由区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已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全文刊出。市人大常委会将针对拟审议的草案广泛听取市民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07年4月9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电子邮箱:hzw@szrd.gov.cn;传真:820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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