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次骨折做了三次手术的患者李先生,将为其治疗的北京某医院起诉到法院,然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时,医院却无法提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原件。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医院丢失患者检查单客观上间接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2004年3月10日,沈阳的李先生因发生车祸骨折被转入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不愈合;左足背皮肤缺损”等。之后,该医院为李先生实施了手术治疗。2005年11月,李先生将北京的这家医院告上法院,称由于该院违反手术治疗原则,导致术后他的左股骨出现畸形,而且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约5厘米,并不得不遭受左股骨干延长手术的巨大痛苦。另外,李先生还认为医院对他左足背皮肤缺损的病情没有给予应有的治疗,导致出现“左足骨髓炎”,不得不遭受第3次手术的痛苦。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5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院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却提供不出李先生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原件。虽然海淀区医学会就此明确答复:现有病历可以进行鉴定。但李先生不同意进行鉴定。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在鉴定机构明确答复可以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李先生拒绝鉴定,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李先生自负。同时,医院提交的病历虽不足以直接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但仍在客观上间接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