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父亲去世时留下遗言,将一切全部留给母亲,可唯一值钱的就是一套承租房。不久之后,小儿子擅自改了承租房的户主,出资买下该房。如今,百岁老母体弱多病急需用钱,父亲的遗言有效吗?房子还有母亲的份吗?
黄菊芳的老家在无锡,从小在那儿长大的她,至今仍记得那套两居室老宅的样子。
黄菊芳是家中老幺,上面有两个哥哥,大学毕业后,黄菊芳和大哥来到南京发展,小哥留在无锡。1965年底,小哥黄伟结婚了,因为没有房子,黄伟一家与父母一块住在老宅内。1986年,黄菊芳的父亲病故,考虑到母亲没有工作,父亲的遗言是:他的一切均留给母亲,等母亲寿终正寝时,再由兄妹三人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尽管父亲的遗言有磁带为证,但黄伟在没有征求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户主改为他自己。当时,黄菊芳与大哥均有房子,考虑到亲情,他们没有追究此事。后来,根据政策老宅可以购买了,黄伟买下了房子,落在该房户口上的共有四人,黄伟一家三口,还有母亲。
据黄菊芳介绍,因小嫂的身体不好,没办法照顾母亲,于是提出将母亲送去敬老院,可母亲不同意,自2002年起,一直与小哥同住的母亲搬来与她同住了。
目前,母亲已百岁高龄,因没有工作,每月只有政府的补贴金300余元。而重病在身的母亲急需治疗费用,但做儿女的他们也已退休,没有多少积蓄。
如今,他们想将无锡的老宅卖了,用房款来为母亲养老、看病。可小哥不同意,称即便按户口算,母亲也只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小哥的态度令黄菊芳感到困惑,目前房子在小哥名下,她不知道这套老宅还有没有母亲的份?父亲的遗言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当初小哥一家没房住,父母收留了他们,母亲还帮着照顾孩子,现在母亲老了,来南京生活了,小哥一家是否应该多尽一些赡养义务?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王权律师认为,首先,黄菊芳父亲的遗言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针对房子这一块,当时房子只是承租房,尽管父亲是房子的承租人,但并不是产权人,所以父亲无权处置该房。
此外,黄伟现在是该房的产权人,但其更换承租人、买房这一行为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得到母亲的同意,否则是不合法的。对于该房,母亲有永久居住权,如果黄伟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尽赡养义务,由法官自由裁量后,决定是否要黄伟多尽赡养义务。(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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