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记者今天(26日)获悉,日前,广州市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转让房产的印花税税率由0.3‰调整为0.5‰。
由0.3‰调整为0.5‰
据悉,此前政策规定商品房买卖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3‰。
从去年11月27日执行
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由于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法律原则,有关政策应从正式发文时间,即2006年11月27日执行。因此,在该时间以后发生的房产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5‰。
另外,地税部门强调,此次商品房买卖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一直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缴纳0.5‰的印花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由房管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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