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字〔2007〕2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计划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促进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应用,特制定《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计划,指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并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技术标准,指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各类技术标准。
第四条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应当遵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与前瞻性发展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标准化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引导与统筹政府、行业、地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全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将技术标准战略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相关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验验证,以及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重要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计量、检验、检疫、检测设备与方法等的研究和改进。
第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根据本计划的目标与功能定位,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重点地支持能带动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科技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时,应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技术标准发展的意见,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及标准联盟等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技术标准意见。
第八条 对具有以下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相应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1.有助于形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
2.有助于重要技术标准形成国际标准;
3.有助于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形成技术标准;
4.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标准;
5.有助于形成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6.有助于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涉及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项目验收时,要对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继续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结合项目实施,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相关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有望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者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提出后续技术标准相关研制的建议,在科技计划滚动立项时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等社会各方面投入重要技术标准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实现多元化投入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通过涉及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相关项目的实施,带动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国际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人才及重要技术标准推广应用人才。鼓励承担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的研究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结合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支持有能力的研究开发机构成为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发基地。
第十五条 将重要技术标准相关专家纳入科技计划专家库,为涉及重要技术标准相关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组织实施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形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快速工作机制,对科研成果可形成国家、行业或地方重要技术标准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纳入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并优先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计划形成重要技术标准成果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重要技术标准相关信息与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的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将形成的重要技术标准信息在相关的政务网站及媒体进行发布,促进重要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科学技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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