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
2月27日,记者从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一五”期间,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
据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做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不清、总量不足的问题,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改革主要内容
据了解,这次改革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这次改革在继续巩固和完善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把“两免一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校舍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据测算,“十一五”期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
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这次改革从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入手,建立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在资金的总体安排上,体现了“中央拿大头”的原则。对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为5:5,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适当奖励。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的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
强调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这次改革明确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由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确定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统筹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市和乡镇级政府,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应有职责。
改革实施五年规划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前两年重在推行,后三年重在巩固。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006年实施范围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新机制在西部12个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部享受西部待遇的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始实施,在海南的8个县、湖南3个县和安徽2个县进行试点。
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中部的河北遵化市、吉林东丰县、黑龙江依安县、山西怀仁县、河南扶沟县、湖北沙洋县和江西吉安县共7个县进行试点。
东部地区已有8个省份分别从2006年春季或秋季开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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