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患人身自由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3月1日施行———
本报讯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贯彻大会,记者在会上获悉,《条例》中对强制性住院治疗所针对的对象和实施机关作出了明确规范。
■立法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
《条例》分九条规定了对精神病患者各项权益的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对于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验的;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该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将建100个社区康复站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侯淑芬介绍说,我市今年将在街道建立100个社区康复劳动站,为智障和精神残疾患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康复劳动的岗位,患者在参加劳动治疗的过程中,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
■本市抑郁性障碍患者约50万人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介绍说,根据2003年本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全市重型精神障碍病患约15万人,抑郁性障碍患病率为3.31%,约50万人,大学生、妇女、儿童、老年人为重点发病人群。目前全市有40%的高校以学分制的形式开授精神卫生健康课程,《条例》的颁布将促进更大范围内的中小学和高校开展精神卫生健康的教育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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