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瞭望》: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贾春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严格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三是注重效果,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在全部法律监督工作中,都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
一方面,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办,对在诉讼活动中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
另一方面,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从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出发,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从宽处理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再比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还比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应依法从宽处理,有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今年检察机关将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进一步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增强打击的时效性。
二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三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
四是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是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确立正确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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