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孙莹
赶在猪年来临之前,2月6日,市饮食协会和市消协发布联合公告,不提倡餐饮企业设置“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同时建议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应回归到合理范围,以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为先决条件。但是记者春节期间调查发现,在行协“倒戈”后,不少餐馆酒楼不理不睬,继续“谢绝自带酒水”。
记者观察谢绝自带酒水告示仍高悬店堂
王先生一家原本想在饭馆吃年夜饭时自带一瓶茅台酒,但订餐时得知这依旧是不可以的,因而只好花了二百多块钱在饭馆点了一瓶“五星金六福”。
春节期间正是餐馆招财揽客的高峰期,记者随机走访了几家餐馆发现,有的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醒目地贴满店堂,随处可见;有的由服务员向客人说明,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20%的开瓶费。当记者问及饮食协会既已发布公告,为何还要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服务员则说这是餐馆的规定。
一直十分关注开瓶费问题的消费者霍先生对这一现状十分失望。他遗憾地表示:看来餐饮行业协会的威信难以撼动餐馆酒楼挣取“开瓶费”的决心。他认为,如果餐馆酒楼以客人自带酒水,一旦餐后出了食物中毒这样的麻烦事很难分清责任为由谢绝自带酒水,尚有几分道理,但从餐饮业强调的理由来看,他们看重的更多是“谢绝自带酒水”背后的重利,因而很难让消费者对这一行规同情并采取合作态度。
律师剖析
联合公告缺乏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分析说,协会的联合公告是倡导性的,有行业自律和保护消费者的双重意义。行业协会的公告代表着行业利益,餐馆作为会员应该积极响应,但是公告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如果会员不履行公告是否要担责就要看协会有没有章程来进行处罚和约束了。
行业协会要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开瓶费问题正反映了企业自主经营和消费者诉求之间的矛盾。在企业权利对行业不利时行业协会要进行规范,公告不提倡谢绝自带酒水,回应了消费者的诉求但也有些无奈。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餐饮企业不能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因此协会的公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鉴于发布公告的协会的法律地位,因此只能通过行业公信力来影响企业。
邱律师表示,谢绝自带酒水从提法上就站不住脚:“什么是‘谢绝’?顾客把酒水带进饭店就不行吗?不喝也不行吗?从其根本意义上说,酒店不允许顾客喝自带的酒水,但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在哪儿喝、喝多少都是公民的权利,酒店无权干涉。”
“自带酒水和开瓶费之争的根本问题在于餐饮企业对酒水的定价过高。”邱律师说,一瓶不足两元钱的啤酒在酒店能卖到10元左右,但翻倍的酒钱中凝聚的劳动却很少,这是让顾客难以接受的。顾客来饭馆就餐已经支付了饭菜的费用,开瓶是一种附随义务,不应该收费。但是考虑到饭馆也要靠酒水盈利,因此收取一定的开瓶费也不是完全不可以,但是不能违反公平原则,不能过高更不能搞一刀切,应该建立在和消费者协商定价的基础上。
作为著名的消费维权律师,邱宝昌表示,消费者维权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维权成本大等原因,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很多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横行多年。因此经营者应该从长远发展的立场出发加强自律,有关部门也要出台相应的规定来减少暴利,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正常秩序。J001
艾姗姗插图
(见第三十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