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真正杜绝人情监管,除了要严禁药监人员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对药监人员的配偶、子女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作出规定。
2月28日《新京报》报道,日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2007年局机关工作会上,就关于干部持有医药企业股票的问题,局长邵明立要求在修订干部廉洁自律守则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凡是药品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今后一律不得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以往种种情况,都要通过集中教育一次性纠正;今后如有违反的,将严肃处理,做到“留人不持股,持股不留人”。
药监人员如果继续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将失去“饭碗”,这个规定确实很严格。笔者相信,这样的规定应该能够得到各地药监部门的贯彻执行,因为谁都不愿意因此丢掉公务员的“金饭碗”。但是,如果药监人员配偶、子女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那该怎么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情况如今并不少见。药监人员持有的医药企业股票、股份,如果收益不好,放弃也没什么好可惜的,但如果收益很好,让其轻易放弃就会心有不甘。一个可能的对策,就是药监人员自己不持股,而让配偶、子女持股,这样不但可以“留人”,还可以“留股”,可谓“两全其美”。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之所以严禁药监人员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无非是考虑到这可能产生人情监管现象,从而影响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因而希望通过这样的禁令,达到清理监管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制止药监人员以权谋私的目的。然而,如果药监人员将原本持有的医药企业股票、股份转到配偶、子女名下,这个良好的愿望就可能落空。
因此,要想真正杜绝人情监管,除了要严禁药监人员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对药监人员的配偶、子女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作出规定。比如,对药监人员的配偶、子女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的,应要求药监人员“报告和告知”,在可能影响药监人员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的情况下,还应要求其执行履职回避。同时,还应加大对人情监管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人情监管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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