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保定电(记者郭志昆通讯员张爱清、张旋)2月28日,涞水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
2006年12月9日,涞水县48岁的刘某谈妥一单生意,兴奋之情难以表达,就驾驶“京CH***”红色桑塔纳轿车约好另外8人一起喝酒。
次日凌晨2时许,交警在112国道涞水县与高碑店市交界处,发现了一辆紫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停在路边,该车右前部严重损坏。当民警打开车门后发现,车内满是酒气,并有两人正在车内呼呼大睡。由于车内两人都处于醉酒状态,不论民警们怎样呼唤,两人都不能醒来。民警将二人立即送往县医院。经县医院初步治疗后,其中一人逐渐清醒,民警迅速对其进行了询问。得知案发前,刘某等3人酒后同乘一辆车,由刘某驾驶。当车行至涞野路某村时,他们感觉到撞上了什么东西,但他们没有停车,继续往前走。当他们行使到涞水县与高碑店交界处,车辆便不能继续行驶了,只好停在了路边。由于喝酒太多,头晕腿发软,昏昏沉沉的他和刘某在车内像一摊泥一样呼呼大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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