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爱娣)今后,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和其他五类案件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审。昨天,《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通过,并于今天起实施。
该规定明确,可适用会商、会审的六类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存在较大争议的;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等有较大影响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规范具有典型性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拟决定中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不作为、责令履行或者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情形案件。
市法制办复议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在审理时需要行政复议机关与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专家学者等就案件涉及的技术、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或者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重要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内部集体审查、讨论。
行政复议机关实施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应当制作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笔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参考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笔录。
这位负责人表示,以往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通过书面审理,审理的质量不可避免地受到案件处理人个人水平的制约和影响。这个规定实施后可以通过集体审理、聘请专家的方式更好地保证复议案件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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