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今起实施
通讯员 施水泉 本报记者 杨清 吴亚芬
早报讯对农民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对孕产妇、手术病人免费进行产前、术前的艾滋病检测……新出台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开始实行。
加强农民工防病意识
《条例》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农民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疾控中心主任项海青指出,我省是一个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1500万流动人口,是全国流动人口的第二大省,流动人口是艾滋病防治的重点人群,以往流动人口占杭州市报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84.26%,2006年杭州感染者中流动人口也占近70%。
对高危人群强制性检测
《条例》20条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据悉,2000年以来,杭州市从卖淫、嫖娼人员,发现10例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2000年1例;2004年2例;2005年4例;2006年3例。
产前术前免费检测
《条例》21条规定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项主任指出,这是《条例》中力度最大的一条。2006年杭州从手术病人中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26例,占新发人数的19%。
《条例》25条规定,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设立检测实验室
《条例》23条规定,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不得拒诊艾滋病人
《条例》35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确诊后告知本人及亲人
《条例》36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管理预防工作从基层着手
《条例》3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管理和预防工作。
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补助
《条例》46条规定,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另外,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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