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将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自行车库登记进了房屋建筑面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安某将市建委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市建委败诉。
2005年10月,安某办理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小区房屋所有权证。
安某随后将市建委告上法院,称其核发的房产证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并要求其按实测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二中院认为,市建委审核同意将小区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全部作为设备用房计入公摊,违反“12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后,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该公摊部位说明进行测绘并形成的测绘成果,也违反“1285号文件”规定。市建委在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建委对房屋面积的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要求市建委撤销向安某颁发的房产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并为安某重新登记该项内容。
名词解释·1285号文件
1285号文件即《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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