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南安分局局长黄瑞青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甚至连家门口的报箱都成了受贿工具。日前,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瑞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追缴的赃款及非法所得80.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定,黄瑞青在担任大余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南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受贿数额为3.1万元人民币。其中,2001年,大余县烟花爆竹经营部承包人谭某为了与黄瑞青搞好关系,将2000元现金塞进黄家门口的报箱里,然后通过电话告知。2004年初,钨矿业主蔡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斗殴,蔡某的亲戚胡某砍伤对方后被大余县公安局南安分局刑事拘留。时任分局长的黄瑞青应他人请求,同意其取保候审,并驾车在大街上收下蔡某送来的5000元现金。
2006年6月12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才使胡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瑞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黄瑞青收受大余县冯某等人赠送的某钨矿“干股”28万元以及朱某等8人现金5万元等共计70余万元款项的行为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属于非法所得,决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鉴于被告人黄瑞青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温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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