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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衡:传媒法制报道的三个理论问题(组图)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无论从法制建设还是从宣传工作角度,法制新闻宣传越来越重要。全国有不少专门的法制报刊,电台、电视台也都有法制栏目。学法普法,宣传法治成绩明显。现在大家不甚满意的是:节目展现犯罪过程,难免有教唆的负效应。


  这也是一个法制新闻宣传的老问题。记得十多年前,我在新闻出版署主管报刊管理时,就曾多次召开过专题研讨会。那时,版面上刀光剑影、血污枪声,曾引起社会,特别是家长和学校的强烈不满,现在应该说是情况大有改观,但仍未杜绝。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入手来进行剖析找出对策。

  一、读者的六种需求与传媒法制报道的功能定位

  为什么要办传媒?从读者方面来说,有六种需求:刺激、休闲娱乐、信息、知识、思想、审美。从传媒来讲,它承担着五种功能:传播信息、宣传教育、提供娱乐、传播知识、批评监督。

  现在传媒根据受众需求不同,搞分众传播,实际上就是按照读者的不同需求分类供应。不同的传媒,就是要在这六种需求与五种功能中分别找自己的定位。比如“星光大道”、“超级女声”等节目的定位是娱乐,而“擂台”、“挑战”、“谁是英雄”等节目的定位是刺激加娱乐。

  传媒的法制节目主要应该发挥传媒的宣传教育、传播知识功能,主要满足读者对法制信息和法制知识的两种需求,当然附带还有传播法律思想,塑造观众的法律理念。总之,有一个基本的定位:法制节目不是休闲娱乐。

  当前某些媒体在法制宣传报道方面存在的误区,突出的表现是着眼点不是满足受众的信息、知识需求,传播法律知识,启发法理,而是去迎合刺激需求,暴露血淋淋的作案细节和赤裸裸的犯罪过程。不是行使教育功能,而是通过刺激行使娱乐功能,而且还是一种阴暗、灰色的娱乐心理。定位不准,节目的效果就不好。

  表一:

  二、 受众心理与传媒选择

  以上从宏观上分析了受众的六种需求,传媒的五种功能。我们还可以接着归类分析一下受众对法制内容的接受心理。即受众怀着什么动机看我们的法制报道:这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种是满足刺激心理。一般而言,新闻就是新奇,是“人咬狗”,超乎寻常。一些人看法制节目,是寻求娱乐,喜欢它的惊、险、奇、巧。案件越复杂,越扣人心弦;场面越刺激,越吸引人。

  二是利益攸关的心理。一些人看案件报道,心里就想这个案例与我有关系没有。比如治安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都会引起一定人群的注意。因为这些事,大家都可能碰到,想了解到底法律是怎么规定,运作的。

  三是社会责任心理。很多人看法制报道,既不是求身心刺激,也不是直接为着自己的眼前利益,而是关心国家、社会的稳定,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驱使,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利益。

  读者、观众看法制报道大致不外乎这3种心理。针对读者的心理,法制传媒的编播指导思想如何选择?毫无疑问,应该是倒着来。首先是着眼培养读者的社会责任,其次是回答与部分受众利益攸关的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为吸引读者可能要借助一点满足刺激的接受心理,但要适可而止,这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传媒的引导作用是通过法制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提高国民的法制素质。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传媒的法制报道应进一步体现3个着力点:

  一、案例选择,应强化法律阐述,而淡化案件过程,特别要避免过分的细节渲染。当然,一点过程没有也不行,那不是大众传媒,而是法制理论了。但编者心里要明白,要掌握这个度。用案例就是让人看一个打碎的鸡蛋,目的不是欣赏四溅的汁液,而是提醒人们加倍小心,不要把鸡蛋打碎。

  二、报道视角,要反题正做。案件内容罪恶,是坏事。我们的视角,是要教育人们,怎样制服罪恶。报道效果要让不法分子看了有震慑感,群众看了有安全感,干警看了有光荣感。总之,要让读者或观众看了我们的报道后,觉得社会正义战胜了邪恶。而不是产生相反作用。

  三、宏观比例上,各种法律案例应平衡报道。现在刑事案件太多。事实上,在《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下,与《刑法》处于同一平台的,还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都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关系极大。近十年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中刑事法律的比例不到10%,我们的案例报道在宏观上也应该有个比例。不要一讲普法,就想到打击犯罪。似乎除了犯罪,其他都不违法。只要不犯罪,社会上就太平了。现代法治理念,法律首先是人们的权利。日常生活处处关系到人们的权利,处处需要法来调整。

  通过着力点的选择,传媒的法制报道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受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国民素质,而不是哗众取宠,只求轰动效应,像鲁迅讲的那样“耸动低级趣味者的眼泪”。

  表二:

  三、 法律底线与道德养成

  胡锦涛同志提出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有深刻的意义。法律和道德是下游与上游的关系。法律是社会安全和谐的底线,刑法更是社会的最底线,如果一切都要等到碰底线时再管,这个社会就危险了,就没有安全感。就像一个学生成绩总在60分上下波动,就总让人不放心。

  我们的节目,如果总是在罪与非罪上波动,就难免要人心惶惶。法律背后是道德。知耻和犯法中间还有很长一段缓冲地带,路不拾遗与杀人越货还相距甚远。这个距离越远,社会就越安全、越和谐。就像治水,法律是工程治理,打一道水坝,硬性阻挡;道德是生物治理,种树种草,减少水土流失。我们可以修水库、打堤坝,但不要破坏生态平衡,而且要着眼保护和改善生态——也就是道德养成。

  犯罪,肯定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所以法制宣传不但要让人知法,还要让人知耻。知法,是分清罪与非罪、守法与违法;知耻,是分清对与错、美与丑。所以,法制宣传也是从美丑入手的道德教育。

  从一定角度讲,一切传媒都是在引导和调整受众与对象间的关系,即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黑格尔论述这种关系时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由动物进化而来,本质里有粗野的一面,因此要“用艺术”传媒这双慈祥的手把他与自然分开,不能搞自然主义;二是人对外物有两种心态:占有的欲望与非占有的思考(理性的分析和审美)。传媒,特别是法制传媒,不能挑动受众的占有欲望,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分水岭,比如一个案例传播之后,是让观众、读者去学着贪钱、抢物、包二奶,还是分清美丑、对错,唤起社会责任、提高道德修养。这就是传媒人的责任,也是宣传的艺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当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总而言之,法制宣传在完成普法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承担道德教育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为法治涵养道德基础。从源头上减少犯罪源,减轻法制压力,求得社会长治久安。事实上,社会和谐不能单靠法律,不能一家包打天下。所以中央强调综合治理,还专门有一个“综合治理委员会”。

  表三:

  表四:法制宣传中的案例运用思路效果图

  (作者系《人民日报》副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本文是他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和谐社会与媒体责任论坛”上所做的主题发言)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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