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2007年2月份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12件,接待消费者咨询30573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5.06万元。
一、手机保修期遇节假日,按照规定应顺延
某女士于2006年2月19日购买的手机,近期出现了按键失灵的故障,便于2007年2月18日到维修部维修,但因当天正是正月初一,维修部已经放假休息,某女士只得作罢,等到2月23日(正月初六)再到维修部要求维修时,维修部却以手机已经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也就是说,某女士的手机保修期本应到2007年2月18日止,但因当天处于春节期间,保修期则顺延到2月25日(正月初八)止。
二、购买数码电子商品,小心被忽悠
消费者某先生想趁着春节前给家中添置一台数码相机,在购买前经过比较选定了一款。某先生来到某电子城询问价格时,却被经销商告知该款机器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建议其购买另外一款数码相机,并称该款相机性能优越,色彩艳丽,并且还具有防抖等功能,性价比极高。经过销售商的一番“好心建议”“热心劝导”,某先生最终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款相机。待消费者回家上网查询后发现,该款相机其他商家的售价基本都在2500元左右,性能也没有销售商介绍的好,这才发现自己被“忽悠”了。近期12315热线接到消费者在选购数码相机、手提电脑等电子商品时类似某先生所遇的情况有所上升,成为2007年2月的热点问题。根据消费者集中反映电子市场中存在的“欺骗”现象,在此提出几点提示,以防消费者被商家“忽悠”了。
1.遇到商家推荐的商品与消费者本人想购的商品型号不符时,应先对商家介绍的商品性能、价格进行亲自查询、比较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否则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远比不上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再要求退换时,按照《消法》相关规定,如已购买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退换货双方自行约定。
2.购买商品,应当场验货,以防商家“掉包”。经常有消费者反映购买商品时,商家以从库房拿新货为由,先让消费者付款后商家再从库房拿来的商品往往与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商品不一致。对此,消费者应拆开包装验货,并且将所购商品的型号、规格落实在票据上,确保自己不上当。再有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货时,MP4等视听类商品的商家往往以电池没电不能使用为由拒绝。如出现此类情况我们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以防止商家者提供坏的商品。因为数码类商品的退换期限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一旦消费者将商品买回家,责任方也很难认定。
3.消费者购物时应索要发票,不要让商家以“你要发票就多花钱”等借口,给“忽悠”了。商家提供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商家不提供发票,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没有凭证,消费者日后维权时,会增加很多困难。
4.消费者购物时,应询问商家售后服务情况,要查验与商品随机的三包规定有无出入,应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联系电话、地点等事项。以保证商品在购物后能够有靠得住的售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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