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各大媒体发布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月8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昨日采访时了解到,南京尽管有相当数量的单位自建房,但大多不在征税之列。
据介绍,南京的单位自建房不算少,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以成本价或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也有个别单位变相给职工福利分房,不过由于国税总局此次通知规定,“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因此对这部分变相的福利分房,也均过往不咎。
南京市房改办人士告诉记者,南京过去每年对单位自建房都有一定的审批量,不过这两年已对这部分住房逐渐控制,从去年开始不再对单位自建房进行审批。“现在部分在建的或建好还未出售的,都是以前审批的”。
对这部分在建的单位自建房,将来如果低于实际成本价出售,肯定会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也给出了相关计税办法,而且个税从今年2月8日起征。不过南京市地税部门的相关人士说,目前南京市尚未开始征收。
单位房改房,此次明确在免征之列。据了解,南京市房改房面广量大,仅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房改房就占了50%-70%的份额,因此职工低价获取的房改房免征个税,对相当部分购房人而言,是个利好。(汪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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