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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解读

  窃电行为判定标准

  《条例》规定,符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用电能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窃电行为: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使其计量不准、失效;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删除、修改供电企业计量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超过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用电;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者私自改变用电类别;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

  窃电金额、日数等的计算公式 《条例》规定,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确定。即:窃电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窃电设备容量;窃电金额=窃电量×国家规定的电价+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收费用。

  《条例》规定,窃电设备被转移、损毁等情况导致设备容量无法查明的,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最高电流值允许的容量确认。

  《条例》分两种情况对窃电的日数和时间做了规定:在计量装置上做手脚,使其丧失准确性的,应当自现场检定计量装置周期内最近一次检定时间计算窃电日数,但最长不超过180日;绕开用电计量装置非法用电或者使用非法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日数按照180日计算,但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用电日数不足180日的,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

  为窃电提供服务罚款5万元

  《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居民用电户并处窃电金额一倍罚款,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为窃电提供服务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拒绝和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万元重奖举报人

  《条例》对举报人实行鼓励政策。规定被举报的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按照应当追缴电费数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资金由供电企业支付。(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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