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公务员到民营企业上班,还可以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补偿。记者日前从安徽省人事厅获悉,为使人才能够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更加规范有序,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辞职者可领取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没有设限。
(《北京青年报》3月1日)公务员进入容易退出难,这是我国公务员队伍日益膨胀的重要因素。安徽省人事厅为打破公务员系统退出机制的瓶颈,出台鼓励公务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冗员,提高效率,也想给私营企业提供人力上的支持。
但问题是这个政策中公务辞职后可照常领取到国家工资。这表明,公务员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后,仍系着保险系数很高的安全带,享受国家待遇。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个小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大政策和法规呢?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公务员辞职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将获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企业工作,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可以保留3年。而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很明显,安徽省人事厅的红头文件与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发生了冲突,因而,公务员辞职可获一定的工资补偿与国家政策是相违背的,缺乏合法性。
同时,对于公务员在非公有制企业就职,新《公务员法》也有着详尽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国家这些制度防范和执行不到位,致使地方出台与国家相悖的宽松政策。因此,在地方政策制度诱惑下,公务员纷纷“下海”现象已不可小视。据全国工商联的最新报告显示,当前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是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三者合计的比例从2004年的33.8%上升为6..4%。在开办私营企业前曾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分别占56.4%、30.7%、11.6%和1.4%。
那么,破坏相关规定并有违相关法规的鼓励政策究竟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这就很令人担心了。因此,地方在出台鼓励公务员下海的政策时,是不是也划出一个底线———不能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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