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网报道: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贵州从3月1日起明令禁止9种价格欺诈行为。
按照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今后经营者的下列9种行为,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行为:
其一,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影音、计量单位等方式标价的;
其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其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标价不一的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的;
其四,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加收费用的。
对以上四种行为,经营者除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能被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以下五种行为,贵州省也将其列为价格欺诈行为,并规定除责令经营者改正等以外,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其一是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不符的;
其二是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
其三是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
其四是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的;
其五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刘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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