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石岩)昨天下午,名模瞿颖被诉拖欠宝马车贷款一案在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开庭时,瞿颖的代理人却称瞿颖从未贷款购车。
据原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的代理人称,2002年10月9日,瞿颖与中心签署了一份《贷款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96万余元的宝马车。车辆首付款为28.8万余元,同时向银行贷款67.3万余元,中心为瞿颖提供了贷款担保。但是自2006年8月起,瞿颖就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从中心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走贷款本息8.8万余元。
此次他们诉至法院就是向瞿颖追偿被银行划走的这笔钱。
有意思的是,昨天下午在法庭上,瞿颖的代理律师却表示瞿颖本人从未贷款购买过宝马车。该律师称,对方提交的《贷款购车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中,“瞿颖”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的笔迹,而瞿颖从未见过这些合同。据此,该律师当庭申请对“瞿颖”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02年瞿颖确实曾有购车的意向,当时她结识了亚运村车市一个姓赵的人,赵某称可以帮瞿颖购车,于是瞿颖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的原件均交给了这个人。”律师表示,2002年,瞿颖确实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并一直使用至今,但瞿颖购买该车时却是一次性付清的全款。“此前的银行贷款不是瞿颖本人偿还的,至于是谁贷款买的车、谁在偿还贷款、谁在使用该车,瞿颖均不知晓。”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