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王优玲)国家外汇管理局2日宣布,对金融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将分期、分步骤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为了规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有效利用国内资金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明确了指标调减的要求及步骤,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调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我国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占全部外债的57%左右。
通知指出,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通知要求,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截至9月30日,应调整至40%和75%以内;截至12月31日,应调整至35%和65%以内;截至到2008年3月31日,应调整至30%和60%以内。
通知调整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并规范了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数据显示,2005年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810.45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55.56%。
该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不涉及一般企业等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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