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崔静)教育部日前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规定》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督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规定》还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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