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日电(记者蒋昕捷)针对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今天公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规定》明确提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对于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问题,《规定》强调,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规定》指出,各地需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负责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并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以及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的研究讨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