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王洁)“应通过法律规定使公职人员在权力异化过程的每个环节需支付高成本,使其感到得不偿失,从而防范不廉洁行为,惩治腐败。”昨日,在湘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如是说。今年,李利君委员带着5份提案进京,其中一份提案则是建议制定我国《公务员廉政法》。
现行有关条规制度相互冲突
“我国现行一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条规、办法规定较抽象、操作性欠强。如有的规定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有的只有禁止性规定,违法了如何处理不对应,或难以操作。”李利君忧虑地说,“利用职权干扰、插手国土、工程等招投标属违规行为,但什么叫插手、干扰,实践中难以认定;又如对受贿的认定,主要还停留在以金钱数额为标准和依据的阶段。”李利君认为,一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条规制度相互不配套,有的甚至互相冲突,导致难以操作。
要囊括所有可能的腐败行为
李利君建议制定出台《公务员廉政法》。“我国现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种规定、办法繁多、分散,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不便于操作和检查。仅有关治理公款吃喝和红包礼金的各种规定就有数十个。”李利君建议,《公务员廉政法》内容应包括公务员廉洁从政及防范、惩治腐败的各方面。应当对公务员所有可能的不廉洁和腐败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地告诉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堵住一切不廉洁行为。”李利君认为。
“可借鉴新加坡对受贿中‘报酬’一项的规定:具体分类为现金、礼品、贷款、赏金、佣金、有价证券等。关于接受礼品,可借鉴一些国家的规定,如允许接受市场价不超过一定数额人民币的礼品,一年内受礼的总额不准超过一定数额的人民币等。”
禁止公务员参与商业活动
对于《公务员廉政法》的体系,李利君认为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禁止性条款、防范性条款、惩罚性条款。
“对有碍廉政的行为,要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公务员收礼受贿、兼职、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营利性事业,特别是要禁止参与各种商业和金融投机活动等;防范性条款的内容主要有:财产申报、人事任用回避、限制公务员家属从事某些营利活动、限制退休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等;惩罚性条款,则是对公务人员过失或错误给予行政处分,或对公务员犯罪给予法律制裁,如对于贪污受贿者,要取消退休养老待遇,甚至开除公职、判刑入狱。”李利君设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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