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对产妇刘某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谯城区五马卫生院赔偿二原告刘某母子自2005年9月至2006年度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按“每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偿付二原告自2007年元月直至康复时止的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2000年1月1日刘某在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五马卫生院临产住院,因怀有双胞胎难产,五马卫生院为刘某进行剖腹取胎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大出血,五马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在未经抗-HIV检测的情况下,直接从卖血者身上抽出血液输入刘某体内。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上丙肝,2001年6月,五马卫生院为此赔偿给刘某33000元。2005年9月,刘某及其子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上艾滋病。为此,刘某将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告上法庭。(据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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