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
翻阅国内报刊,常看到“XXX出庭受审”之类的报道,如“广东交通厅‘牛厅长’出庭受审”,“建行原行长张恩照涉嫌受贿415万,出庭受审认罪”等等。用Google搜索一下“出庭受审”,条目居然有18万之多,如果加上“送上法庭”、“推上审判台(被告席)”等类似表述,更是不计其数。
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之所以用这种表述,一方面是为了增加文字的生动性,同时也有意无意地引导或迎合大众读者的一种心理感受,即受审者于事理亏,于心受责,对受审者贬低之意跃然纸上。假设有人在看到这样的报道后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受审者”终于有了机会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在一个中立的裁判者面前,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获得了一个表达意见或申辩的机会,那他必将遭到众人另眼看待,甚至媒体也会说:这可不是我的本意。
但恰恰是这种被另眼看待的理念,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了革命,使司法的功能获得了新生,使法治原则的内涵丰富到了另外一个层次。因为,它接受了“出庭受审”作为一种权利的观念。
在汉语中,“出庭受审”永远都不可避免地表达着一种谴责、贬低之意。媒体使用这一表述,更把大众意识中的这种谴责放大化了。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现实环境下,要把出庭受审从一种否定性的观念转变为一种诉讼权利乃至基本权利,谈何容易!但即使再难,这个转变也必须发生了。
推动“出庭受审”权利化理念的接受是何等重要!
据研究者言,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起,公民接受公正、独立的法院审判的权利就已经产生。在众多国家的国内法接受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公平审判权,而且缔约国不能作出一般性保留。这样,公平审判权,或称公平受审权,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但具体制度的设计中无疑也接受了这一权利。
从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司法实践方面看,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也已得到落实,尽管程度与方式不尽相同。在中国,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开庭审理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在加拿大,使用“临时法官”而无法保证其独立性的审判,被认为是侵犯公民的公平受审权……
在人们遇到实实在在的权利纷争时,特别是对处理结果不服时,便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最后我依靠谁?相信谁?这个问题的公认答案是司法。因此,司法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国家职能的配置和法律程序的分工来看,倒也未必是司法自身的魅力把当事人吸引在身边,但肯定是它特有的职能也把当事人强制集合到身边来的。
但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已经开始强调另一个侧面。它承认司法是一个当事人不得不去的地方,但更强调运用司法渠道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到了法院,人民享受到的是它的服务者们为其实现这种权利和其他权利而提供的必要的、越来越好的条件。在人民与司法之间,这种理念把主动权交给了人民。人民是权利的享受者,司法机关(国家)要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服务、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国家必须建立一个公正、独立、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各种保障机制,配备合格的司法人员,为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这是一种转折,是观念的转折,是制度的转折,是法治理论的转折。
这就是出庭受审“权利化”的结果,也对国家必须为此付出的努力提出了要求。
即使对努力的方向知其昭昭,但实现过程仍应守之默默。几千年形成的文化基因岂能被20年的法治国家建设历史所轻易改变。但是,我们期待着“出庭受审”权利化的观念早日传播和接受。那样,媒体上便不会出现“出庭受审”这样的字眼而会代之以“开庭审理”、“对簿公堂”之类的中性用语。即使再有“出庭受审”之语见诸报端,人们也会有大松一口气的感觉:他的权利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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