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列为今年监督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复核死刑案件最新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出台
法院利用QQ审案,当事人坐在家里打官司
表演艺术家于是之被申请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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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更重在执行
张建伟
在过去的几周里,法治新闻多少有些沉寂,人们都忙着过年,虽然不能将“法治”搁在一边,却也无暇多顾。
春节刚过,法治新闻便陆续劲爆传来。将几则新闻放在一起,想必读来更多感触。比如最近的几则: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即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予核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死刑复核权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有关死刑复核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媒体竞相报道,看法院怎样调整步伐,重新规范死刑复核程序。
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出台。根据这一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确保提请审议20件法律案,其中包括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并制定一批新法律。刑事诉讼法应当如何修改,究竟修改成什么样,许多法律界人士鹄首以待,期望殷殷。
有识之士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尽可能改动大一些,条文加多一些,不但增加可操作性,也避免司法解释实际取代了法律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以“规定”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可谓数不胜数,连篇累牍,也算是我国独特法律文化的一大现象。司法解释之细密,与法律规定之简陋,恰成对比。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只有区区四条,宁粗勿细的立法宗旨直追“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简约立法风格,却难以适应司法操作的需要,于是立法留下的罅漏便由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成了“立法纲要”,少则数十条多则几百条的司法解释规定倒更像根据“立法纲要”制定的一部又一部法律。
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仅于1996年修改过一次,去今又有11年矣。十几年才修改一部与许多人生命、自由利害攸关的法律,实在是让人有点望穿秋水了。
法律重在制定,更重在执行。2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许多委员肯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推动有关方面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推动法院、检察院系统加强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列为今年监督重点。
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执行的。追求良意美法的同时还必须选贤任能,“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近日,22名法学教授、副教授和律师被选任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主要弥补死刑复核人员的不足。学者和律师转任法官,在许多国家本属司空见惯,在我国还是新鲜事。有媒体人抑制不住兴奋地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从律师中选调法官,将对全国法官队伍的结构和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但愿这成为一个不会落空的期望。
法律管不了那么多事情,不是所有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眷顾。情人节当日,北京市大兴区一名16岁少年小哲被当作通缉犯误抓,误会很快澄清,警方承认工作失误,近日提出赔偿方案。警察抓错了人,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难得到谅解,但值得深思的是,家长闻讯到派出所时却发现“儿子的脸上青一块紫一块”,原来该少年在网吧上网,突然有人从背后将他摁在电脑桌上,同时脖子被人勒住,手腕瞬间被手铐铐住。没有人向其出示证件或者警徽,更没有人告知抓捕他的理由。小哲试图挣脱,几个人干脆把他的脸摁到地上。16岁少年,还是一个小孩而已,5个大人对他实行抓捕,有必要如此紧张、粗暴?倒是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法律恐怕管不到这么细致,实现执法文明还需要许多其他因素发挥作用。
一周来还有其他许多新鲜事,如法院利用QQ审案,当事人坐在家里打官司,引起质疑,但也有人赞同说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网络版”。又如表演艺术家于是之被申请无行为能力。这些不过是法治实现的途径或者具体事例,并不涉及法治的根本,无庸赘述,就省些品头论足的笔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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