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拖欠工资已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普遍性顽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需要通过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避罪’,重点打击欠薪后逃匿、转移资产,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的恶意欠薪行为。
此前,在2005年和2006年曾有广东省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的议案。
童海保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法律仅在劳动法中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条款,对于严重的欠薪行为还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制裁。“不少用人单位和包工头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恶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时间、数额,涉及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童海保说。
据了解,目前刑法对于惩治恶意欠薪仍属空白。现行立法缺乏有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缺乏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强有力制裁的措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人员非法侵吞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元、上千万元,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童海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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