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列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事由。
“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经2005年修改后更具有权威性和操作性,但仔细研究其内容,有关公民个人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却非常不合理”。
孙洁代表说,不仅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所得需要承担比高收入工薪阶层更重的高额税负,而且公司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增长社会就业,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她说,从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的税负要比高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要高得多。
(责任编辑: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