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8日电 3月8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金人庆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金人庆说,2006年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加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外国企业,下同)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尽快出台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在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金人庆表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草案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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