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夏小姐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黄龙5日游团,交纳了全款旅游费后,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由于黄金周期间,九寨沟、黄龙等旅游景区的客流量非常大,旅游团原来预定的用餐、用车和住房计划都被取消,临时安排的房、车、餐质量都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旅行社就此向全团游客表示歉意,并提出赔偿每位游客600元作为补偿。
旅行社辩解
该旅行社市场部经理诉苦到,黄金周期间,九寨沟、黄龙等旅游景区游客激增,造成接待设施全面紧张,接待部门已不能保证原来预订的住房、用餐和用车计划,全部靠旅行社临时协调解决。对此,旅行社也无能为力,只能在接待过程中极尽全力。在此团的操作过程中,旅行社没有任何欺诈行为,而且也为此团承担了经济损失。
专家意见
市旅游社市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经过调查后告诉记者,当事双方在自由平等的情况下签订了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对黄金周期间安排旅游团时,对景区接待紧张的情况估计不足,计划不周,造成旅游团在旅游活动中,旅游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服务质量下降,使游客的利益受到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游客九寨沟、黄龙等旅游景区的住宿费、车费及餐费的服务质量降低差价,并赔偿违约金,共计1321元。造成服务质量下降的原因,是旅行社对黄金周期间接待情况估计不足,不存在欺诈游客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认定旅行社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游客要求的双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也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