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泱肖建)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宗刑事案件:胡春雨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刘光明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胡春雨同村而居,平时关系一般。
2006年6月6日,周某某16岁生日,邀请胡春雨与曾文超、李妙等人在本县玉潭镇玩耍,因吃晚饭和夜宵时,周某某喝醉了酒,故四人到玉潭镇玉潭中路“红星乐”旅社住宿。胡春雨与周某某住进该旅社408房间,胡春雨利用周某某酒醉之机,将其奸淫。此外,胡春雨伙同他人于2006年5月期间,在本县玉潭镇、历经铺乡等地盗窃作案5次,盗得价值13113元的各种物资,刘光明明知以上物资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