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女性权利不平等必须依靠法治
今年53岁的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市国税局干部丁晓莲想不通:自己和男同事干的工作一样,工作的态度也不差,可为什么自己要比他们提前5年退休?丁晓莲常听退休的女同事说:孩子早养大了,家里没有负担,身体又很健康,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是“未老先衰”。
这种政策性导致的妇女未“老”先“退”现象,是典型的歧视妇女、人为造成了性别的不平等。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7日下午,在政协共青团、青联、总工会、妇联界委员举行联组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莫文秀分析了当前我国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4大挑战,建议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妇女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这4大挑战,一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偏低;二是女大学生、下岗失业妇女等在劳动力市场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面临一些障碍;四是老龄妇女问题成为老龄问题的重点和难点。这些问题制约了妇女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促使问题忙得到解决。
这4大挑战表面上反应的是妇女的待遇问题,实质上仍然是妇女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地位问题,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维权的范畴,表明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因而,应该从法律维权的角度查找原因,制定对策。笔者认为,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非常好的建议,但最终解决问题还必须依靠法治。从法治角度,至少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强制力。为了保证妇女在社会中的平等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力争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现状,改善妇女的地位。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缺乏强制力,仍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权利的彻底实现。比如,《选举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法还规定了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款,全都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即使有关部门不执行,其也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尤其表现在农村,由于法律缺乏强制性,使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较低。据民政部统计,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为16.7%,女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只有1%。
二是要强化政府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意识。妇女权益执法上,涉及到政府许多部门。一些政府部门一方面承诺提倡男女平等,一方面又在制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政规章。比如,最为明显的是,男女就业年限、退离休年限等方面存在5-10年的差距。各地进行的行政部门机构改革,就对男女退岗、退休的年龄作了不同规定,这都无形中阻碍了妇女合法权利的实现。再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章第32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规定。然而,广东、江苏等省区在推进农村改革过程中,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虽然是群众表决,但与当地政府在制定政策上不能说没有一点关系。
三是要强化相关执法主体的作用。在规定妇女权益的诸多法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最基本的最全面的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但由于执法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实施,妇女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比如,司法机关只有在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受到严重侵害、婚姻家庭纠纷形成诉讼时,才启动司法程序,而对那些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权利他们都有鞭长莫及,只有靠行政职能部门去处理。而妇联自身无执法权,对违反妇女法的个人或单位、组织无纠正和强制权,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功效,而相关部门配不配合是另一回事,因而现实中,有时妇联为妇女维权等于在求有关部门。可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上缺乏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这是妇女法得不到完全执行的主体弊端。所以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国家要充分发挥妇联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各级组织及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在不断完善法治措施的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机制,各个方面形成同心协力的良好态势,努力有效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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