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网上邂逅,有妇之夫认识了坐台小姐栾某,两人很快发展起网恋,并且开始罪恶勾当,手持假结婚证,绑架“小姐”,敲诈钱财。2006年12月,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吉某、栾某有期徒刑14、13年。
27岁的吉某在盐城市区卖手机,赚了钱的吉某很快买房结了婚。近几年,生意大不如从前,吉某经常跑到附近网吧上网。不久,通过QQ,吉某认识了漂亮湖北妹子栾某。栾某在武汉、盐城、深圳等地打过工,因为嫌活儿苦、收入少,她往往干几天就辞职,最终当起了坐台“小姐”。两人越聊越投机,后来以“老公”、“老婆”相称。几天后,吉某应栾某如约来到湖北省黄石市。当晚,吉某在宾馆开了一间房,栾某以身相许。在这几天里,栾某带着吉某四处游玩,吃喝玩乐外加购物,都是吉某埋单。一天,吉某故意翻着钱包,对栾某说,“你长得这么漂亮,不如去勾引几个男的,然后我当你的丈夫来捉奸。”但栾某以他们人单势薄拒绝了,吉某又生一计,提出敲诈坐台小姐。见栾某没有反对,吉某又约上了朋友朱某入伙。
第二天,三人办了两张假身份证和假结婚证,还准备了一卷宽厚的胶带纸等待实施计划。当晚10时左右,吉某在一茶座找到一坐台女子。朱某以包夜为名,和“小姐”谈好价格,带出了门。吉某与栾某又拦了一辆出租车,一路尾随。来到预定好的宾馆,朱某趁小姐洗澡翻看了皮包,发现仅有5块钱。完事后,朱某发短信通知了等在门外的吉某和栾某,三人一拥而上将“小姐”捆得严严实实。朱某拿出水果刀架在“小姐”脖子上,三人轮番打骂。“小姐”交待说有个存折放在美容店里。随后,栾某拿着“小姐”身上的钥匙来到店里,骗店员开了门。在一只抽屉底层,她果然找到了一张存折,有6000元。三人逼“小姐”说出了存折密码,因担心密码有假,吉某又出门带回一个女孩,女孩刚进了门,三人便将她捆住。次日上午,栾某从银行取到6000元,吉某又将两名“小姐”身上的金首饰、手机、身份证等搜走。
初战告捷,吉某欣喜若狂。7月7日,三人来到靖江。当晚11点多,三人用同样的方法在另一家宾馆开了房间。吉某在一茶座,找到坐台小姐曹某,提出以300元带其回宾馆包夜,并以同样的方式威逼曹某。处于弱势的曹某只得打电话让父亲汇钱,“你家里还有什么人,再打给其他人看看,搞不到钱来,小心给你破相。”吉某拿刀在曹某脸上来回晃着。曹某继续给弟弟、姐姐打电话。曹某住在城里的姐姐立即赶到宾馆门口,栾某以曹某生病为由骗走了2000元。曹某的哥哥听说妹妹病了,打电话来询问病情。吉某授意曹某:“就说你和别人老公乱搞,被人家抓住了,急需用钱摆平,至少5000元。”“妹妹肯定有麻烦了。”曹某的哥哥越想越不放心,他立即报了警。为了妹妹的安全,银行一开门,曹某的哥哥还是把2000元汇了出去。吉某取到2000元后立即回宾馆,三人抢走曹某的随身财物,溜了。半小时后,曹某挣脱胶带,赶到派出所报案。
8月4日,这对“野鸳鸯”在外地用湖北坐台小姐朱某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店员产生怀疑而报警。吉、栾两人被抓。2006年10月,当地检察院将此二人移交其作案地之一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12月,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某、栾某犯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13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1.6万元。
吉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认为他没有与他人共谋实施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故意,也无实施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是自愿到宾馆房间来的,不是被强行劫来的;被告人栾某个人行为,责任只能由栾某个人承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栾某也提出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2007年2月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武:吉某、栾某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数额较大财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构成犯罪行为。法官对于量刑幅度有自由裁量权,只要不超过量刑幅度,就没有改判的法定理由。一审、二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易 通讯员 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