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
据昨日《大河报》报道,去年10月,家住孟州市、曾获2004年农机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薛娜娜,在怀孕8个月时被孟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辞退。她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投诉和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一个部门受理。
因为孟州市的人事、仲裁部门没有受理薛的投诉和申请,随意辞退怀孕女工的单位“就肯定没错”,这是哪门子逻辑?难道这个级别的人事、劳动仲裁部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就代表真理或正义?要知道,即使是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也有可能被最高法院退回重审,何况中国的最高权力部门是全国人大!
不管你是人事部门、仲裁部门或事业单位,都必须将法律视为开展工作的最高准则,因为法律才代表真理和正义。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辞退一个经过正规招聘并正在怀孕的女工之前,竟然没有想过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竟然没有向司法部门或律师咨询,在中央一再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用人治思维代替法制观念的做法让人难以理解。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随意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并不少见。是这些部门的领导们不懂法吗?我看未必,法律水平再低也不会不知道“女工怀孕期不能被辞退”这个常识。真实的情况是,官员们懂不懂法是随机性的,如果某些领导觉得自己做的事是合法的,他第一时间就会搬出法律为自己辩护,根本不会忽略法律;相反,如果他觉得自己做的事不合法,心里发虚,就会用法律以外的理由为自己开脱责任。总之,某些官员是不喜欢拿法律说事的,因为处处严格依法办事,他们“天马行空、独来独往”的作风就要受到限制,许多对个人、对本单位有利的事情办起来就不顺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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