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作为死刑核准法官主要工作场所的大楼进入装修阶段。记者刘军摄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一份近2000字的书面辩护意见交给法院工作人员———他所代理的案件,已经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死刑核准阶段。
2007年1月1日至今,来自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首批死刑核准案件已陆续上报至最高法。这意味着,最高法自2007年1月1日将“生杀大权”收回后,死刑核准工作已经进入实操阶段。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被媒体称之为开启慎杀时代,而收押在各地看守所的死刑案犯,开始等待一个崭新的法律程序。
枪响后留下的最大遗憾
1月下旬,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路锦华接到了一个来自济南的电话———她的当事人在山东被执行了死刑。
到最高法进行死刑核准,这一度被路锦华的当事人视为一线生机。此案二审开庭时已经是2006年12月7日了,如果在2006年12月31日前,二审判决仍未做出,按照新的规定,死刑的核准将不再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施行。
只差6天,2006年12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这份判决书也同时核准了死刑判决。
死刑并没有在2006年内执行,而是2007年1月底。这与普通公众认为的2007年后枪毙人应由最高法核准的感觉似乎有些出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解释说,这与死刑核准在2007年收归最高法并不冲突,最高法收归的是死刑核准权,而不是死刑执行权。
即使如此,路锦华和她的当事人仍存遗憾。在得知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收归后,她的当事人希望走完法律全部程序。
“最大的遗憾是这个案子走在时间的边缘阶段,哪怕经过最高法死刑核准,我想,他也不会留下遗憾了。”
熟悉而陌生的核准程序
有人被地方法院核准死刑的末班车“带”走,有人则赶上了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首班车。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就随着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所代理案件从案发地回到了北京。
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孙中伟曾与全国许多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打过交道,但从未进入过最高人民法院。
在律师孙中伟的公文包中,一直塞着数页打印纸,这是他收集整理的关于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所有有效信息。参照这些信息,孙中伟逐渐摸到了死刑核准程序的“门道”。
1月19日,孙中伟的当事人被当地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死刑。2月2日,孙中伟从二审法官处得知此案着手被上报至最高法。2月14日,孙中伟带着委托代理的法律文书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从立案庭得到证实,最高法已经收到该案的卷宗。随后,他与该案的死刑核准法官取得了电话联系。
法官给他的印象不错,“他主动问我需要不需要看案卷”。3月1日,孙中伟将近2000字的书面辩护意见,通过最高法的工作人员转交给了法官,并提出了希望法官当面听取辩护意见,这一要求也得到了许可。
孙中伟说,和法官的会面应该会安排在法官提审被告人之后。
对于自己亲身经历的首次到最高法的死刑核准程序,孙中伟表示,整个程序比较接近以前的死刑二审审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涉及死刑的案件,在二审时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律师只能通过书面进行辩护。去年11月,最高法要求所有凡是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全部开庭审理。
慎杀原则带来的一线生机
对于正在进行的死刑核准,孙中伟并不希望自己只是走走过场,虽然他的当事人身涉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
孙中伟的当事人与其他5名同伙,在所在的城市,多次尾随高档车车主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抢劫,在遇到反抗后,他们就持刀砍杀事主。
当时,这一系列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由于案情严重,此案由公安部督办。
当地检方在指控中,将一名19岁青年列为第一被告(孙中伟的当事人),在其中一次抢劫中,他和另一名30多岁的银行保卫干部共同抢劫,并杀死了车主。这也是这一系列案件中,惟一致人死亡的案件。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身亡的男子身上有多处刀伤,致命的只有从锁骨刺入的一刀。“按照司法惯例,谁刺的这一刀,一般就会被判处死刑。”孙中伟解释说。物证无法判明这刀是谁刺入的,两名被告口供又各指对方杀死了事主。法院最终判决19岁青年死刑,银行保卫干部死缓。
“这个案子在当地太轰动了,感觉必须有人被判死刑。”孙中伟记得,此案一审开庭时,引起了当地媒体、公众的强烈关注。而一审判决足足耗时两个月,也超过了普通的刑事案件。
对于正在进行的死刑核准,孙中伟仍将以致命一刀证据不清作为重要辩护角度。他希望,在离开了案件发生地的舆论环境后,辩护能起到效果。
案例
驾驶员报复杀人被核准死刑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核准工作依法严谨、规范、有序开展,进展顺利,高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已有些被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姜兴长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被告人李树木原系福建省石狮市一五金厂驾驶员,为报复深夜放火将来闽打工的民工蒋连猛夫妇烧死,被泉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一名副庭长任审判长,三名法官分别审阅了全部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了现场,询问了有关证人,向公安消防人员和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提讯了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核准了被告人李树木死刑。
另外,杀害出租车司机的余茂鸽抢劫案,杀害10岁儿童人质的赵勇绑架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刘世林强奸、抢劫案,也在近日被核准死刑。
收回核准的另一种进步
2006年,律师孙中伟共接了4起涉及死刑的案子。从业多年来,他也更多是以刑事辩护为主,接过多起死刑辩护案,并创办了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但直到今年,他才在死刑核准阶段有所作为。
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死刑核准收归最高法后,直接意味着业务总类增加了新的一项。在各地高级法院执行死刑核准时,律师们无法在这一程序有任何作为。
“以前,二审法院的死刑判决书上,就同时会印有案件已被核准的字样,律师没有任何空间。”孙中伟说,在律师们的印象中,此前的死刑核准与二审判决是完全合二为一的,并没有感觉到还存在一个“死刑核准”的程序。而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收回后,死刑核准随之成为一个明确的程序。
京城多家刑事辩护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均表示,他们都接到过来自全国的咨询电话,但真正进入代理阶段的并不多。一名律师分析说,最主要的原因当然还是死刑核准案件目前还比较少;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没有先例,许多当事人的家属也不清楚律师们在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能有什么作为,这也影响了律所的接案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过去的死刑辩护程序,没有规定辩护人如何参与,此次明确规定,最高法在死刑核准阶段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样的明确规定,比起过去来说,显然是一种进步”。
与内部请示制度的冲突
虽然最高法已经连续以各种方式发布了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操作方法,但关于是否禁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先请示再判决的情形,尚没有明确说法。
据了解,“案件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种现象相对更多。而如果地方高级法院在二审判决死刑前,也同样向最高法请示,再按照请示结果做出死刑判决,并其后将案件上报最高法,那么死刑核准的独立性恐将受到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表示,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后,地方高级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自己做出独立的判断,坚决废除内部请示制度。(记者徐一龙)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