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
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
刘胜玉主持会议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天津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昨天下午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
代表团团长刘胜玉主持会议。庄公惠、张春生、李泉山、师春生、李亚力等代表分别发言。大家一致认为,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出台将大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会起到重要作用。
代表们一致认为,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改革的条件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代表们认为,做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切实提高代表政治素质,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关于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三个草案,将为顺利完成选举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
代表们认为目前的两部法律草案较为完善,在通过之后关键在于有效实行。代表们建议,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普法工作,让普通老百姓看得明白,减少歧义,尽快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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