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 陈昌君摄影谢辉)高收入者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期限仅有20天了。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截至昨日,我市共有1079名高收入者进行纳税申报,这个数据还不到市地税局监控的2500名高收入者的一半。
只有1079人进行纳税申报
据了解,自今年1月个税申报工作开展以来,市地税局就通过寄公开信、申报表以及刊登公告等方式提醒我市高收入者自行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日期于3月31日截止。然而,截至昨日,到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高收入者仅1079人。记者了解到,市地税局已经向掌握的15000名高收入者发出了纳税申报通告。据了解,这些高收入者主要来自电力、电信、石油、烟草、金融、保险等高收入行业。
五种情形应进行纳税申报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才需要自行纳税申报,这种看法不对。”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中包括五种情形: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应税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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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将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纳税人如果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有意偷税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政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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