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裴智勇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
据统计,在已监督的15736件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案件”中,有589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而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等300多件“五种情形”的监督,促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形成了一种及时纠错并注重防错的有效机制。
据高检院负责人介绍,“人民监督员”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3年8月。由于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一些环节外部监督不力等问题,群众反映较突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倡议下,全国检察机关开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负责人介绍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5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0.98个百分点和4.4个百分点;2006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又下降了0.3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同时,“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促使办案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检察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高检院负责人表示,2007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继续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新模式,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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