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养路费时间延长10天,滞纳金缴幅从10‰降到5‰
本报讯(记者张镜)养路费滞纳金将减半征收。记者昨日从四川省交通厅稽征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我省对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新规定要求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缴费日期延长了10天,此外养路费滞纳金还从原来的10‰,减少到5‰,滞纳金降低了一半。
养路费截止日期延后
据介绍,此前我省规定车主应于每月25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缴纳次月养路费,并领取养路费缴讫标志。调整后的新规规定,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新规定比原来的缴费期限足足延长了10天时间,而且还变原来的上月交纳次月养路费模式为现在的可当月缴纳,这无疑给车主提供了更多的缴费时间。“这一调整对我们车主来说太重要了,原来一到月底,由于事情多常常忘记去缴纳养路费,而现在可以到月初才缴纳,这就不容易忘掉了。”昨日,司机苏俊高兴地说道。
滞纳金一年要少1250元
新规还规定,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专业人士介绍,由于滞纳金采用“复式”计算法,一般情况下,欠养路费三个月时,滞纳金数额就相当于本金;欠一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两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约3.8倍左右。以我省2007年养路费征收标准一类车(小车)105元/月·车为例,如果欠费一年,老规定滞纳金应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补缴养路费累计总天数×每月应缴养路费费额×10‰,一年滞纳金将高达2500元左右。而如果按新规,则只缴1250元滞纳金。
不缴养路费还要遭罚款
此外,省交通稽征机构还可作出如下处罚:欠缴3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1倍以下的罚款;欠缴3至6个月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欠缴6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据了解,这一规定和老规定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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