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周斌
事件:
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皖东人物》时,将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纳入征集的范围,此举引发了争议
正方:
支持,历史不只是好人的历史
反方:
反对,将侵犯犯罪人员隐私权
历史不只是好人的历史
海南大学法学院 王琳
“盛世修史,明时修志”。
在这场争议中,反对者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影响后人”。的确,“自从宋后少名桧,我在坟前愧姓秦”。有一个名载史书的坏人先祖,其后代也难免有“不光彩”之感。但在一个日益强调个人权利的社会,先祖的罪恶又能给后人带来何种实质的影响呢?人没有办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却可以选择自己不做一个坏人。前几天报纸上还传出消息说,岳飞的后人和秦桧的后人在某地握手言欢了。这秦桧的后人既没有因为其先祖在史书中臭名昭著而抬不起头,也没有人对公开曝光的秦桧后人说三道四。可见,眼下早已不是“愧姓秦”的时代了。如果今天还有人要歧视“坏人”的家庭成员或其后人的话,那么这个歧视者更应被社会歧视。
历史不仅仅是好人的历史,将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纳入修志的范围,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科学态度。在地方史志普遍沦为政绩展示室时,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能有这样的修志精神,不但不应承受非议,反而应得到鼓励。那些唱反调的人不妨想想:如果因为给家属带来不利的影响就可以构成拒绝坏人或恶人上史志的理由,首当其冲要作出让步的就应是我们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所有判决一律公开。为什么法律不怕影响犯罪分子的家属而要选择公开呢?因为法律只有达成公正之意而并无歧视之心。历史也和法律一样,只记录事实,不评价更不歧视其他人。
将侵犯犯罪人员隐私权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王晓杰
名留青史,是很多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中国人对人生终极意义的一种追求。但是对名留青史的渴望,多数是和流芳百世的憧憬联系在一起的,谁也不愿意遗臭万年。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皖东人物》时,如果把当地某些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收入,意味着他们的名字将和罪恶一起被载入史册,将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在宪法理论上,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受剥夺和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而被剥夺的宪法基本权利只能是政治权利。所以即使是被依法定罪处罚的犯罪分子也有隐私权。
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意欲通过把犯罪分子的资料收入地方志的做法来警示后人,似乎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目的。姑且不论该做法能不能起到整肃社会风气的目的,国家机关或公权力组织可不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侵犯或者剥夺公民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我们存在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认识,但按照法治主义的立场,公民没有为了公共利益让渡自己合法权益的义务,国家机关更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犯罪分子也有人权,它并不囿于法律所明文列举的范围。有人认为地方志收录犯罪分子的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凡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就要为其提供保障,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限制和剥夺。即对公民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则为自由;对国家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则为禁止。这是依法治国所要确立的一个基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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