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1日电(记者王骏勇)获知一“小偷”有盗窃作案嫌疑,4名青年不去报警,反而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结果自己犯了罪。江苏省启东市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等4名青年1个月至7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市民王某获悉张某有盗窃嫌疑后,伙同施某等人找到张某,以扭送其到派出所为要挟,要求张某出钱“化解”,张某不从。随后,王某等又将张某带至宾馆等地,对其实施语言威胁、殴打,迫使张同意回家取钱。次日,4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后强迫其写下“盗窃手机被发现并愿意赔款3000元”的欠条。之后,4人多次持张某出具的欠条从张的母亲处索要钱财,并继续向张某追索虚构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4名青年采取胁迫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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