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玲通讯员富心振
晚报讯外来妹为8岁的儿子追讨抚育费,将原打工单位老板告上法庭,因相关证据不足难以确认亲子关系,近日,南汇区法院驳回原告吴小姐要求被告王先生承担其垫付的儿子抚育费76800元的诉讼请求。
1997年3月,外来妹吴小姐到王先生开设的服装厂打工并与其认识。同年年底,吴小姐离开该服装厂,1998年9月24日生育一儿子。吴小姐认为儿子系其与王先生所生。儿子出生到现在均由其独自抚养,期间,曾向王先生提出要求其负担儿子的抚育费,但王先生拒绝支付。吴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非婚生儿子自出生至2006年7月止的抚育费共计76800元。
但王先生称,其与吴小姐虽然认识,但是并未与其发生过两性关系。经当庭质证,王先生对吴小姐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出庭作证的证人与吴小姐有利害关系,证明的内容也只是听说,故不具有证明的效力。在审理中,吴小姐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王先生不同意。
法院另查明,吴小姐的儿子现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前男友处,儿子的出生证及妇幼保健服务证上父亲一栏均填写的是前男友的名字,且吴小姐儿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8年9月24日,而户籍资料上出生日期为1998年8月4日。
因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自愿鉴定为原则,故法院不能强制王先生做亲子鉴定。吴小姐又未能提供相当证据证明王先生有亲子关系,也不能适用举证妨碍推定,因此,法院无法推定王先生与吴小姐的儿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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