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通讯员吴雪萤记者苏丽艳)一张收款收据,一方主张是与对方合伙做服装生意的投资款,另一方则辩称是其在对方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时所收的投资款。由此,引发了一场“说不清”的官司。
徐某是厦门某制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5年1月29日、2月21日,两次向林某交付投资款各20000元、40000元。
徐某起诉称,他与林某在2004年12月曾商量合伙做服装销售,这6万元是合伙投入的款项,现因合伙产生纠纷,再与林某合作已无意义,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合伙形成的欠款6万元。
而林某则辩称,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合伙关系,这些款项是其在徐某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期间,徐某向公司投资的,林某只不过是代公司经手收款,是职务行为。而且该“收款收据”的凭证一般是公司使用的财务凭证,而不是用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为此,林某还提交了一份徐某所任职公司的财务收支明细账的复印件,用于证明他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
但由于林某无法提出其受聘于该公司的相关证据,他提供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又是复印件,无法直接证明其所收款项是以何种方式交付给制衣公司的。因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林某返还这6万元投资款。林某不服一、二审判决,现已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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