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说,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06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在3月31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范围的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06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务总局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截止日前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有疑问,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如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浏览本地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中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网页,或直接联系当地地方税务机关。(1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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