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启权等33名广东代表联名呼吁完善标准明确职责加重惩罚违法生产经营者
修改食品卫生法管好百姓一张嘴
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含孔雀石绿的“多宝鱼”、“毒大米”、“大头奶粉”……一连串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人大代表的高度关切。
建议一合理划分职能明确职责
现状食品卫生涉及到种植生产、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等环节,产业链条长,牵涉到的部门多达十一二个,卫生、质检、工商等各部门在监管职能上较重复,责任不清。
建议将《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建议二整合标准节约检测资源
现状目前我国食品标准有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之间相互冲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标准滞后。如粮食(玉米)质量标准20多年不变;二是标准混乱。既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又可分为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三是标准不完善;四是标准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但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五是食品质量检测标准不统一。如卫生部规定黄花菜含硫量不能超过0.035毫克/千克,农业部却规定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
建议将《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同时规定,“国家卫生标准是强制标准。”
建议三
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现状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企业,只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将罚款起算方式修改为:“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违规并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得再发放卫生许可证,禁止违法经营者再次进入市场。
建议四
明确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现状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仅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对违法经营者的威慑力不够。
建议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违法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将法律修改为,应当按照被害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受害者购买食品的价款或者受害者实际损失的一倍,并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承担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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